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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清偿近157万元债券 天广中茂被债权人提请破产重整

中证网讯(记者 于蒙蒙)天广中茂(002509)2月19日晚公告称,公司于2月18日收到债权人郑州蕴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郑州蕴礼”)的《重整申请通知书》(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称,郑州蕴礼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公告显示,郑州蕴礼于2018年4月11日通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账户购买了公司发行的3万张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6天广01”,债券代码“112467”)。2019年9月12日,申请人将其中1.5万张债券对外转让,并收到了转让款111.57万元。2019年9月10日,申请人将持有的另外1.5万张债券向公司申请回售,公司应最迟于2019年10月26日向申请人支付债券本息157.5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通过场外交易方式于2019年11月28日向申请人支付债券利息6375元,暂计至2019年10月26日的余款156.86万元至今尚未支付。

天广中茂称,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郑州蕴礼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该债权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重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不论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天广中茂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如果能通过重整程序妥善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公司将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天广中茂表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为妥善化解公司目前的危机与风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在法院受理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同时将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实现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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