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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措施拟做“加减法”

中国证监会27日消息,结合新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析人士指出,《实施办法》有保有压,在删除部分措施,配合放管服做减法的同时,对创业板、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等监管措施做了加法,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

提高监管行为规范化水平

监督管理措施,简称“监管措施”,具有及时矫正不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和危害后果扩散的作用,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2008年,为规范这项职权的行使,证监会出台了2008年试行办法,对监管措施的调整范围、适用原则、种类、实施程序等作出规定,在规范监管措施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规则运行已有十余年,期间资本市场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证券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也对监管措施提出一些新要求。此次制定《实施办法》,主要是结合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及新的制度要求,在2008年试行办法的制度框架下进行适度调整,并以规章形式对外发布。

证监会指出,《实施办法》起草遵循了以下思路和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提高监管行为规范化水平。二是保持制度延续性,在坚持2008年试行办法有益经验基础上修改完善。2008年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证监会监督管理措施实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确保证监会监管执法的一致性、连续性,此次制定规章,坚持2008年试行办法的制度框架;同时,结合近年来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和证券法新要求,对2008年试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三是以“程序法”为定位,监管措施实体内容交由“实体法”规定。四是问题导向,力求简洁。

规章草案主要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做了相应规定,并为后续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探索完善有关程序留出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实施办法》体现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投资信心的总要求,体现了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的有机结合监管理念。对于实现监管转型,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繁荣意义重大。

明确监督管理措施

种类和设定

《实施办法》共三十一条。其中,明确监督管理措施的种类和设定,经疏理现有制度规则,列明十六种常见的监督管理措施类型,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作为兜底,为后续出现新的监管措施类型预留空间。同时,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自我规范,明确证监会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监管措施。

具体来看,一是结合新证券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删除了“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撤销其任职资格”“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责令参加培训”等四类措施;二是结合风险处置不纳入监管措施管理的考虑,删除了“临时接管”措施;三是梳理现有规定,新增加《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限制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两类措施。

此外,《实施办法》明确了监管措施的适用,规定监管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明确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通用程序,实施监管措施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依据,采取部分监督管理措施的,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并可以通报相关单位;明确各类监管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包括实施步骤、方式、矫正目标、时限等内容;明确作出监督管理措施决定的要求,实施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监管措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采取监管措施。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公开要求、送达程序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指出,《实施办法》明确了监督管理措施的种类和设定,市场有章可循,边界不模糊;监督管理措施的相应取消,符合放管服原则,给市场带来利好;此外,《实施办法》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例如明确了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等,有助于优化监管环境。

刘俊海分析,删除相关措施有助于适时为企业减负,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删除了“临时接管”措施也是配合放管服做减法的过程;同时,《实施办法》有保有压,对新三板、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等监管措施做了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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