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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虚增利润被罚 受损投资者可正式启动索赔

4月21日晚间,亚太药业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亚太药业等虚假陈述案已调查、审理终结,并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公告显示,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多家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多家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

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

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亚太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其他相关当事人分别给予警告,以及处以3万至30万不等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任军、陈尧根分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回顾前情,亚太药业2019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亚太药业因虚增利润被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之诉。之前已有投资者咨询索赔事宜,接下我们来会尽快帮助投资者向法院申请立案。”4月22日,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表示,参照相关案例,初步估计在2017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净买入亚太药业股票或亚药转债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谢良律师进一步介绍说,投资者若提出索赔,可准备以下初步资料:1、证券营业部打印盖章的股票对账单(对账起止期间:2017年4月22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亚太药业之日打起)至2020年2月29日);2、证券营业部打印盖章的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表或账户确认单等开户基本信息证明;3、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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