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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 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

中证网讯(记者 刘丽靓)国家发改委8月3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位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并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

在重点行业方面,《通知》明确,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主要包括:仓储物流项目,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智能计算中心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同时,鼓励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开展试点。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位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或《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确定的开发区范围内。业态为研发、创新设计及中试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和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性质为非商业、非住宅用地。酒店、商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房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

《通知》指出,要确保试点项目满足基本条件。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依法合规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运营收费权,相关股东已协商一致同意转让。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4%。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具备丰富的同类项目运营管理经验,配备充足的运营管理人员,公司治理与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近3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项目运营期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通知》指出,试点项目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主要包括: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国家重大战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试点项目已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手续。竣工验收报告(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单”,或政府批复的项目转入商运文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办理的其他重要许可手续(例如,有关项目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要求进行节能审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数据中心项目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应以手续办理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政策等为依据,判定相关手续的合法合规性。

《通知》指出,PPP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2015年以后批复实施的PPP项目,应符合国家关于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的规定。包括: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批复PPP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依照法定程序规范签订PPP合同。2015年6月以后批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有关规定。此前采用BOT、TOT、股权投资等模式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当时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特许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包括按照穿透原则实质为使用者支付的费用)为主。收入来源含地方政府补贴的,需在依法依规签订的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中有明确约定。PPP项目运营稳健、正常,未出现暂停运营等重大问题或重大合同纠纷。

《通知》明确,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回收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明确具体用途和相应金额。在符合国家政策及企业主营业务要求的条件下,回收资金可跨区域、跨行业使用。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重大战略项目、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前期工作成熟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和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形成良性投资循环。此外,试点项目的资产范围、REITs产品架构设计,以及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等主要参与方,需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基金合同、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需合理界定运营管理相关各方的权责利关系和奖惩机制,明确约定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促进基础设施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保障公共利益。涉及外商投资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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