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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今日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二是明确产品投资范围。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依据《产品办法》由合同约定。

三是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的产品,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

四是强化监管。明确七项禁止行为,划定监管红线;对违规行为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按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监管评级对产品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二是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

三是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

四是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明确保证担保的条件,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

五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指导注册机构持续做好相关工作,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另一方面压实受托人职责,要求其持续加强对融资主体资质和项目运营情况的评估。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二是适当拓展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三是设置比例要求。与“资管新规”一致,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延续此前规定,要求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80%。

四是明确禁止行为。包括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限制杠杆倍数;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五是强化信息披露职责。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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