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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好!大湾区和长三角获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专项资金通过直接安排到项目的方式予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

其中,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直接投资安排方式支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相关项目参照现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标准确定相近领域项目的支持比例。没有可参照专项的项目,单个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含比照实施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30%、45%、60%予以支持。如地方申请的资金需求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支持数额,则按地方申请数额确定。

《办法》明确,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范围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9市,优先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港澳元素较为突出的科技创新平台、由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平台、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的高等院校、连接内地与港澳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程及其主要配套工程以及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标志性或重大意义的其他领域项目。

《办法》还明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有利于推动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创新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推进更高水平协同开放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公共服务合作共享及科创平台项目建设(包括上海科创中心、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重点支持安徽省和省际合作园区、省际毗邻区域建设。

对列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长期规划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的项目,在具备条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支持。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渠道已明确安排的项目,本专项不再予以安排。

“中央专项提供的是长期资金。”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博士孙文华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一体化是国家战略,中央专项必然是国家级重大项目的投资。

在孙文华看来,这笔专项资金将在“协同建设”“重大基建”“重大产业项目”等方面发挥作用。对于大湾区和长三角两大区域来说,需要站在国家战略的角度利用好专项资金,全力推动两个区域的开发建设。

“例如,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而言,支持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合作共享非常重要。”孙文华进一步分析称,只有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了,示范区的生活品质与吸引力才能提升,大众才会有获得感,企业也愿意来投资兴业。

“此外,要聚焦教育协同发展和资源共享。”孙文华表示,“《办法》提出增加多层次、高水平的教育资源供给,布局建设一批重点项目,同时明确支持高水平大学在示范区设立分校、开办联合大学,以及优质教育集团在示范区办学或者合作办学。相信不远的将来,两大区域一定会成为人才高地和兴业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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