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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再迎调整!哪些规则升级了?均和重组方案调整有关,小额快速通道也放宽…来看六大要点

该放的放给市场,该严的加强监管。

7月31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是为了全面落实新《证券法》等上位规定,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监管透明度,明确市场主体预期,释放并购重组市场活力。

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监管问答同步废止。

为何发布并购重组新规则?新证券法+“放管服”改革需要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此次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上市类第1号》,是对此前监管问答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对不符合《证券法》等上位法精神的以及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予以废止。

其中,对明确相关规章适用的问答进行合并,以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发布,包括重组方案重大调整、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等内容;对涉及同类问题的各项问答整理合并,对不适应市场发展、监管导向更新的问答做相应修改,完善体例、统一编号、优化结构、科学分类,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布,包括募集配套资金、业绩补偿承诺及奖励、内幕交易核查要求、分类审核安排等16项内容。

据悉,日后证监会将通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布调整的监管政策,监管问答将不再发布。

一位投行人士表示,近几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出现了不少变化,市场主体从壳资源争夺到更加聚焦主业,并购重组政策制度不断优化,市场化步伐加快,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与此同时,监管层严把质量关,在疫情影响下推出多项举措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优化了资本市场生态,助力了企业融资发展。

“这将便利市场参与主体对监管意图的理解,打包整理后的规则更简化,可读可查,便利市场主体理解。”上述投行人士表示。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还将继续做好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工作,完善资本市场规则体系,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监管及并购重组审核工作透明度,及时回应市场关切,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哪些规则升级了?均和重组方案调整有关

此次调整,将原来以监管问答形式对外公开的《重组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理解适用问题进行了完善,以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形式发布,提高了法律层级。

具体来看,上述内容均与重组方案的调整有关:

一是明确认定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标准。《重组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重组方案在经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再次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并及时公告。对于何种调整达到上述“重大调整”标准,适用意见从交易对象、交易标的、配套募集资金等方面做了明确。

二是明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相关要求。《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适用意见从指数变动、单双向调整、基准日等具体指标及程序方面明确了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稳定市场预期,适用意见对原来监管问答体例做了修改完善,仅提高了法律层级,核心要求并无变化。

16项监管指引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要点抢先看

证监会上市部共发布了和并购重组相关的16项监管指引,具体来看,包括募集配套资金,业绩补偿及奖励,收购少数股权、资产净额的认定,发行对象,IPO被否企业参与重组,过渡期损益安排及相关时点认定,私募投资基金及资产管理计划,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再融资募投项目披露,VIE 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核查要求,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分类审核安排,中介机构相关要求,重组被否后相关程序,上市公司收购相关事项,沪港通、深港通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等内容。

相较于原监管问答,《监管规则适用指31--上市类第1号》主要是对存量问答的修改完善。主要有六项修改内容:

一是拓宽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通道。本次修订取消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的要求,同时取消不得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拓宽“小额快速”审核通道,为交易金额小、发股数量少的小额并购交易构建更加畅通的审核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升监管效能。

二是统一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流的比例。原监管问答对配套募集资金的用途进行了明确,并要求一般重组中“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流、偿债的比例不得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不超过配募总金额的50%。”重组上市中“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30%。”本次修订,对重组上市配募资金用于补流、偿债的一并适用“不得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不超过配募总金额的50%”的比例要求,以支持重组上市企业进一步促进资本形成、获得发展壮大所需的资金支持。

三是明确并购重组中业绩奖励对象范围。目前监管规则允许重组方案中设置业绩奖励,奖励对象可以是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考虑到大股东对标的资产的操控能力较强,如设置业绩奖励,可能进步助长大股东操纵业绩的动力,引发道德风险,实践中一般不子支持。为便于市场理解,本次修订明确大股东注资的重组不得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进行业绩奖励。

四是明确业绩承诺及奖励适用新会计准则的监管要求。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施完成后,标的资产应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自2020年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于有业绩补偿承诺及奖励等安排,且相关期间包含新收入准则首次执行日之后期间的,目前交易双方就相关计算基础适用新旧收入准则的问题大多未明确约定,为避免存在争议影响业绩补偿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本次修订增加对标的资产业绩承诺、业绩奖励期适用的会计准则发生变更的监管要求。

五是放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象数量限制。在新《证券法》下,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不论发行对象数量多少,均构成公开发行。为便利企业并购,本次修订明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象可以超过200人。同时要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在上市公司首次董事会披露预案时有确定的发行对象。以并购新三板公司为例,如首次董事会时标的公司的股东确定且不会发生变化,则可以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如标的公司股票处于持续交易中、股东在不断变化,则可以采用吸收合并方式。

六是完善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核查相关要求。证监会一直对内幕交易防控非常关注,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重组报告书时披露自查报告及中介机构核查报告。有市场主体反映,实践中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报告书时,中介机构难以完成核查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各阶段责任,本次修订分阶段明确要求: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报告书时,中介机构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在相关交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之前,上市公司完成自查报告,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可以说,是该放的放给市场,该严的加强监管。资本市场是并购重组的主渠道,拓宽“小额快速”通道,统一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流的比例,有利于以“市场之手”推动优胜劣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优质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业内人士指出,证监会着重提高并购重组制度的适应性和包容性,激发市场参与主体活力,丰富并购重组交易工具和融资选择,可以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吐故纳新、提高质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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