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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 统计违法追责、处罚力度有望加大

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从原有的五十条增加到六十五条,主要增加的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了统计的基本任务,强化了对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追究,提出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中的应用。

国家统计局表示,为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增强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家统计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9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修订多处进一步明确了对统计工作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追究,加大了处罚力度。如,征求意见稿中单独增加“第五条 统计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对统计弄虚作假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拒绝、抵制统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分层级的建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单位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追责,增加“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的;(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的。”

在处罚方面,征求意见稿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将从过去并处5万以下罚款改为并处违法数额百分之一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改为处以违法数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对于违法行为不涉及价值量指标的,或者有征求意见稿中所列其他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统计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也有所提高。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中的应用,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有效性。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大数据等资料。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广使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搜集统计资料,并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统计信息共享工作。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国家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制定统计信息共享标准,明确各部门统计信息共享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信息共享比照前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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