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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回应银保监会消保局通报:将妥善处置并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责

证券时报记者 马传茂

11月6日,中国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了关于易安财险、广发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

其中提到,2012年广发银行在行内代为推介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于2019年8月到期,出现账面浮亏且到期无法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情况,引发消费者投诉。

消保局指出广发银行五项侵权行为

消保局在《通报》中指出,广发银行存在5个方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一是,未按照监管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该行无法向监管部门提供该业务推介客户的风险评估材料。

二是,未按照监管要求,妥善保管推介过程文件资料。该行无法向监管部门提供业务开展期间的相关宣传单、短信、视频、会议记录等材料。

三是,在对内部营销人员的相关推介培训材料中,未提及并分析基金产品可能对该行以及投资人产生的风险,部分内容属于存在诱惑性的表述。

四是,在准入环节未能严格执行产品方案相关要求。该行于2012年3月29日审核通过产品方案,明确了该行合作机构准入、私募股权基金项目准入等方面的原则。经查,发现该行在合作机构准入及相关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准入方面未严格按照产品方案执行。

五是,在推介环节未按照制定的产品方案完全落实相关履职工作。经查,该行未严格按照产品方案制定客户经理代为推介操作守则,并履行培训、考核、暗访、抽查等职责。

有业内人士介绍,事实上类似的业务早年较为普遍。“银行将项目引入审批后,主要负责邀约意向客户、居间推介,不代表基金公司,不参与基金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配合基金公司,筛选并安排意向投资人参加PE 私募股权基金的推介会,由基金公司作为推介会主讲人,介绍并分析产品项目、产品细节和产品风险,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答疑。对于有意向认购基金的投资人签署代为推介业务风险提示文件,并直接与基金公司签署相关投资文件及出资风险申明文件,并缴纳相关出资款及认购费,完成产品认购。”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并未参与到实质性的投资业务关系中,相关产品由投资人在自愿、自主的基础上认购,“投资风险相应由投资人自担”。

2016年,《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实施后,进一步规范了此类业务开展。

广发银行回应:将妥善处置,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责

针对银保监会消保局的通报,广发银行向证券时报记者回应表示,该行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监管通报要求,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查清事实,本着依法合规、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妥善处置。

二是,针对通报中涉及的问题,一方面继续督促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另一方面充分协调基金管理人、投资人等相关方,研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点和诉求。

三是,全面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自查,举一反三,强化机制建设,切实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从源头上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为社会各界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据了解,2012年广发银行引入“中金润合”及其平行基金,并在行内代为推介。该基金由中金创新(北京)国际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即“基金管理人”)发起并主动管理,于今年8月7日到期。

截至目前,该基金处于账面浮亏状态。部分投资人要求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多次向基金管理人及广发银行表达诉求。

广发银行表示,接到投资人诉求后该行非常重视,一是认真梳理业务流程,全面核查基金引入、推介等过程中的行为;二是保持与投资人密切沟通,全面收集投资人诉求;三是多次督促基金管理人重视投资人诉求,切实维护投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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