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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凌国际应诉原控股股东赔偿上市公司亿元违约金案

中证网讯(记者 万宇)3月23日晚,东凌国际(000893)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公司诉讼原控股股东东凌实业赔偿违约金1.03亿元一案在一审胜诉情况下,原被告东凌实业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二审申请;公司按照应诉通知书的要求,积极进行应诉。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东凌国际进行重组,将中农集团等十家股东持有的老挝东泰钾盐矿资产置入上市公司,估值36.9亿元。中农十家股东对置入资产中农国际做出利润承诺: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1150万元、1900万元、4.52亿元,2017年利润4.52亿元是依靠100万吨钾盐扩建项目完成;而扩建资金的自筹部分来源于公司增发,根据东凌国际与东凌实业、东凌实业实控人赖宁昌及李朝波签订的协议,三方合计认购12.96亿元,其中,东凌实业承诺认购10.3亿元,如违约则须向上市公司支付10%的违约金。但该认购交易方案经证监会批准后,东凌实业却于2016年6月30日通知上市公司表示不再履行《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认购义务,配套融资搁浅导致上市公司100万吨项目搁浅。同时,中农国际2017年净利润完成值只有2474.13万元。

2017年3月29日,东凌国际以中农集团无法完成业绩承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中农十方为被告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中农十方向上市公司补偿1.17亿股及现金2.47亿元;同年3月31日,东凌国际向广州中院以东凌实业、赖宁昌及李朝波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家支付认购违约金合计1.23亿元,其中,东凌实业违约金为1.03亿元。后因管辖权异议,广东高院于2017年8月裁定本案由广东高院管辖。2019年10月,广东高院判决东凌国际与东凌实业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于2017年3月27日解除,并判决东凌实业向东凌国际支付违约金1.03亿元及承担受理费570.45万元。公司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农及十方诉讼的业绩补偿案和减值赔偿案件还在一审过程中,尚未有判决结果。

此外,公司还介绍,目前东凌国际已完成实控方变更,正积极推进老挝钾盐项目。2019年3月26日,东凌国际还公告,东凌实业拟转让11.05%的股份给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年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划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后为国富投资),11月21日,国富投资股转股份完成过户,成为东凌国际的控股股东。2020年1月20日,东凌国际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市公司拟追加2亿元投资老挝钾盐项目,合计将以自有资金共计4亿元增加全资子公司中农国际注册资本,用于老挝钾盐百万吨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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