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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金融科技、科技服务企业纳入服务范围

中证网讯(记者孙翔峰)3月27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精简优化了科创板定位把握中有关自我评估、核查把关、审核问询的程序和要求。上交所表示,《暂行规定》有望进一步降低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成本、提高发行上市审核效率,有助于进一步将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科创企业集聚到科创板,更好地发挥其促进资本和科技融合的示范和引领功能。对于《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申报企业的科创板定位把握等事项,实行“新老划断”,仍按其申报时的相关规定和实践要求进行。

坚守定位擦亮“科创”招牌

《暂行规定》发布,是科创板坚守定位、支持鼓励“硬科技”企业上市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擦亮“科创”招牌的制度保障。

上交所表示,本次发布的《暂行规定》,是按照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精神和要求制定的,细化了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将科创属性指标评价体系与科创板定位把握相对应;在此基础上,精简优化了科创板定位把握中有关自我评估、核查把关、审核问询的程序和要求。

一是坚持和把握好定位,持续建设好科创板。明确将着重基于科创属性评价要求来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一步增强了把握科创板定位的重点和方式。通过上述规定,有关科创板定位的原则性要求,得到了制度化和具体化,坚守科创板定位有了良好的制度保障。有助于进一步将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科创企业集聚到科创板,更好发挥其促进资本和科技融合的示范和引领功能。

二是进一步增强透明度,方便科创企业申报科创板。《暂行规定》对发行人如何自我评估、保荐机构如何核查把关的相关要求进行了优化调整,精简了优化评估和核查内容,并专门制订了示范格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评估判断将聚焦科创属性评价指标,重点突出、简便易行。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交易所对科创板定位的把握,也将着重围绕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来问询,进一步降低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成本、提高发行上市审核效率。

上交所表示,设立以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运行良好,科创板引领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的作用初步显现。科创板已初步聚集了一批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科创企业;已上市企业普遍具有较强的科创属性和良好的成长性;发行人运用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得到充分和有效披露。

“包容”特性不改变金融科技、科技服务企业纳入服务范围

科创板自设立以来,其“包容性”就一直为市场所津津乐道,《暂行规定》在这一方面仍然具有很多值得关注的地方。

《暂行规定》对科创板重点支持和推动的行业做了进一步细化,同时对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深度应用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如金融科技、科技服务等,也明确属于科创板服务范围,充分体现了科创板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包容性。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同时明确,科创属性暂未达到科创属性指标要求但短期内能够达标的发行人,如经谨慎客观评估认为自身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可以先行提出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但需要进行相对严格的评估、核查和审核。上述安排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科创属性短期内能够达到评价指标要求的企业,及时利用科创板做大做强预留了必要空间。

同时,《暂行规定》中还设置了“例外情形”,上交所表示,“例外情形”特别适用于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科创企业,是对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到科创板发行上市”等要求的具体化,也有助于克服“常规指标”相对刚性而可能产生的不适应性。

上交所表示,深化科创板注册制试点,继续办好科创板,仍然是资本市场的重要改革任务,也是各方共同责任。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企业申报科创板,是建设好科创板的内在要求,也应成为各方共识。

上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和相关工作安排,落实执行好科创属性评价体系和相关要求,全力以赴地建设好科创板,扎实开展市场服务、优化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加强保荐机构监管。同时,加强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合作,会同相关各方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企业申报科创板,真正落实到位;及时向发行人所在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通报科创属性评价指引执行和科创板申报情况,共同推动各方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企业申报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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