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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惟博律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任重道远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相继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上述文件是落实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规定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配套性规范文件。至此,广受期待的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实际操作层面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回应记者采访时,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江惟博律师表示,与美国式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相比较,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公益性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设计。新《证券法》赋予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证券集体诉讼原告的法定地位。最高院《若干规定》为参与证券集体诉讼的投保机构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性便利。证监会《通知》对投保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参与证券集体诉讼应该遵循的原则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投服中心《业务规则》对其收费作出规定,明确了投保机构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公益属性。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设计在中国证券市场引入集体诉讼机制的初期阶段是非常有必要的,它既为中小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救济渠道,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避免滥用证券集体诉讼权利对上市公司造成伤害。”江惟博说。

值得注意,最高院《若干规定》为特别代表人参与证券集体诉讼提供的技术性便利,将极大地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进而提高证券市场违法成本,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若干规定》,投服中心等投保机构担任特别代表人的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法院可以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给予具有公益属性的投保机构上述技术性便利,对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江惟博指出,根据证监会《通知》,投保机构未来将先行在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已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裁判等案件上进行试点诉讼,积累经验,主动探索引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为此,在最高院《若干规定》的框架下,投服中心《业务规则》明确了投服中心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的选定原则。并对如何参与诉讼活动以及有关回避制度、保密义务、费用收取、档案管理等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力求在公平、效率与专业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

如果说注册制改革的成败将决定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成败,那么是否能够排除干扰、依法有效实施证券诉讼制度则是攸关注册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对此,江惟博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设计意在借鉴海外证券市场证券诉讼的经验教训,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通过投保机构的公益性参与引导证券集体诉讼行为向理性有序的方向发展。投保机构是否能够不负所托,担当起探路人和领路人的角色,各方都寄予厚望。

他特别强调,证券集体诉讼是利益相关方众多的专业要求极高的法律领域,公益属性的投保机构将要面临的挑战可能是今天难以想象的。再难再远的路都要一步一步地走。投服中心《业务规则》的出台,是其作为投保机构代表迈出的第一步。我们相信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有关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制度的内容一定会不断细化和丰富,为中国证券诉讼制度的顺利实施和不断完善做出独特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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