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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家公司遭点名!监管通报这个产品四大问题

12月31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发布《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及监管报告报送有关问题的通报》。

最新《通报》点名30家公司,其中16家人身险公司相关产品在设计、条款表述、费率厘定、其他等四方面存在问题。问题产品涉及终身寿险、两全保险、万能险产品等多个险种,具体存在的问题包括长险短做、噱头营销、续保约定不合理、产品费率厘定存在较大利率风险等。

《通报》还强调,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将在行业“开门红”、新政策实施等关键节点,对各公司产品开发、销售等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坚决打击保险公司违规开发保险产品、产品炒停、误导宣传等行为。

据了解,自2019年1月以来,定期通报人身险产品典型问题,已经成为银保监会产品监管的重要手段。

产品核查发现四类九大问题

与此前的产品通报类似,此次产品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产品设计、条款表述、费率厘定等四大方面。

第一类是产品设计问题。

一是长险短做问题。如,复星保德信、同方全球人寿和华泰人寿报送的某终身寿险,产品可灵活减保,且无比例限制,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阳光人寿报送的某终身寿险,产品前五年退保率过高,存在长险短做风险。

二是万能险产品问题。如,中华人寿报送的某万能型终身寿险,其万能账户以日为单位进行结算,但备案材料中并未说明其具备万能险按日结算的账户管理方式和管理能力,存在噱头营销风险。

第二类是产品条款表述问题。

一是续保约定不合理。如,中韩人寿、和泰人寿、富德生命人寿和中邮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约定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申请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太平人寿报送的某意外伤害保险,续保流程不合理,存在误导风险。

二是续保约定不完整。如,交银康联人寿和中华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续保申请方式等内容缺失。

三是医疗处方审核约定不合理。如,爱心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保险条款中约定处方审核主体为第三方服务商,而非保险机构,未明确列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审核责任。

第三类是产品费率厘定问题。

一是产品费率厘定存在较大利率风险。如,信泰人寿和恒大人寿报送的2款两全保险,利润测试投资收益率过高,与公司投资能力和市场利率趋势不符。

二是健康保险产品基于基因检测结果进行区别定价。横琴人寿报送的某疾病保险,条款约定可根据指定机构基因检测结果调节费率水平,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

第四类是其他问题。

一是产品报送材料不规范。如,大家养老报送的某医疗保险,精算报告未经总精算师签字。

二是法律责任人任职资质不合规。如,工银安盛人寿未严格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有关要求,任命不符合资质人员担任公司法律责任人。

除了产品核查存在问题,此次通报还点名了17家公司在2021年业务计划报告报送方面存在相关问题。包括,人保寿险、富德生命人寿等公司未按期提交报告;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太平人寿、泰康人寿等公司缺少具体费用率水平等详细内容;前海人寿、建信人寿、农银人寿、英大人寿、百年人寿、中邮人寿、中信保诚人寿、友邦人寿、同方全球人寿、中融人寿等公司缺少产品是否为单独销售或组合销售等信息。

人身险部表示,将结合上述情况,将报送内容不全面、风险指标较高、投诉举报较多公司列入重点关注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开门红期间严禁产品炒停、误导宣传

近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银保监会也在通报中要求,凡涉及使用新版重疾定义的保险产品,各公司应当在产品报备时在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使用的重疾定义与“2020版定义”保持一致;对于在“2020版定义”发布前已备案的老产品(除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外),各公司应当在产品使用时,避免出现不同类型产品因定义使用不同给消费者造成误解,产生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报》表示将持续加强产品管理。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认真落实有关产品监管政策规定,各层级产品管理人员在产品开发报备工作中要切实把好审核关。总精算师应当落实好产品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通过产品回溯等方式及时发现产品定价、销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修正完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将在行业“开门红”、新政策实施等关键节点,对各公司产品开发、销售等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坚决打击保险公司违规开发保险产品、产品炒停、误导宣传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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