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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规:公寓、商铺不再限定销售对象

3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其官网上正式发布《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下称“48条”),共提出48条举措,涵盖物资供给、企业复工复产、重点项目建设等领域。其中,在房地产领域提出,商服类项目不再限定销售对象,已确权登记的不再限定转让对象。

记者留意到,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项中明确,要优化商服类项目建设和销售管理,商服类项目未完成规划报建手续的不再限定最小分割单元;商服类项目不再限定销售对象,已确权登记的不再限定转让对象。

此外,广州还将优化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允许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凭商业银行现金保函,申请划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加大住房租赁市场扶持力度,加快拨付对住房租赁企业的奖补资金。

而根据2017年3月30日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服类物业,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法人单位购买的商服类物业不得作为居住使用,再次转让时,应当转让给法人单位。

2018年12月19日,广州市住建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并在解读文件中指出,在2017年月3月30日后成交土地的商服类物业的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而2017年3月30日前(含当日)成交土地上的商服类物业不再限定销售对象,个人购买商服类物业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

据“48条”原文,“上述措施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除外。”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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