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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加强中美跨境监管合作 促进实现全球投资者保护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有星9日表示,中国证监会8月8日就美国《关于保护美国投资者防范中国公司重大风险的报告》发表了有诚意和解决中概股跨境监管合作的意见。中美监管机构在秉承资本市场开放、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惩治财务造假和合作协商解决审计监管等重大问题上,理念和价值是一致的,双方具有解决问题的基础。

李有星认为,企业跨境上市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体现,推动证券跨境监管合作、保护全球投资者权益已经成为重要的全球性议题,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参与、共同解决并共同遵循。中概股公司选择赴美上市,是纽约作为全球金融中心功能发挥的重要体现,对进一步丰富当地市场资产选择和提高全球投资者投资收益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是件“多赢”的好事。部分中概股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是个案,将个案问题政治化,一味针对中国公司,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也有损国际金融中心的声望和地位,更不利于美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李有星说,加强中概股公司的国际监管合作,是中美两国适应全球金融市场开放和风险防范的必然选择。中美之间过去就达成了执法合作谅解备忘录并开展了试点工作,中国证监会在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曝出后第一时间就发表声明并强烈谴责,积极寻求与美国的合作和沟通,美国方面所关注的焦点也是加强证券监管以保护美国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从来没有禁止或阻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审计工作底稿,而是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通过监管合作渠道来交换,并符合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共同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中美双方有广泛的合作需求和合作基础,双方合作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李有星强调,由于资本市场发展阶段不同、市场结构不同、监管制度不同,中美两国在证券监管领域难免存在分歧和摩擦,在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历史中,也曾出现波折、困难的局面。但多年来,中国证监会与美国证监会、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都秉持开放合作的态度,保持积极沟通,取得了不少成功合作的案例。中美两国证券监管机构应在过去良好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跨境监管合作,达成有效的双边合作协议或者谅解备忘录,采取包括联合检查、交换审计底稿在内的多种措施以加强监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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