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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胡滨:理性看待大科技金融的垄断与风险问题

9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0)》。

蓝皮书主要由“总报告”、“分报告”和“专题研究”三部分组成。“总报告”为两篇:第一篇为“大科技金融(BigTech in Finance)的发展与监管”,在对大科技公司金融业务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关于大科技公司进入金融领域的研究框架,并提出一些核心观点,为今后的深入研究和监管机构的政策制定做出铺垫。第二篇为“中国金融监管:2019年重大事件评述及2020年展望”,对2019年度中国金融监管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系统总结、分析和评论,并对2020年中国金融监管发展态势进行预测。“分报告”为分行业的监管年度报告,具体剖析了2019年度中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以及外汇领域监管的年度进展,呈现给读者一幅中国金融监管全景路线图。“专题研究”部分是对当前金融监管领域重大问题的深度分析,主要涉及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银行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上市公司分拆上市制度、证券信息犯罪、保险消费风险及应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P2P转型助贷、网络互助、数字货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金融科技监管等方面。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胡滨在发布会上分析指出,近年来,拥有成熟技术平台的大科技公司(BigTech)依托其特有的用户、场景和技术优势快速发展其数字金融业务,逐步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大科技金融(BigTech in Finance)业务模式与生态体系。大科技金融是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必然现象,其特点鲜明、优势突出,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风险点和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的新问题。为此,监管部门应秉承前瞻性、包容性和功能性的监管理念,平衡好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关系,构建支持和规范金融科技良性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

理性看待大科技金融的垄断和风险问题

胡滨表示,大科技公司热衷于进入金融领域,并不完全是为了高利润,更多的是因为生态体系建设和技术推动,从金融逐步回归科技属性也是大势所趋。经过梳理中美大科技金融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BigTech开展金融业务确实增加了利润水平,提高了盈利,但是从初衷来看,并不完全是为了提高盈利能力和增加利润来源。

“中国的BigTech对做科技还是金融曾有过迷失,但经过一个阶段的发展,最终决定回归技术。因为其进入金融领域是快速切入,但是从人才的储备、风险管控以及监管理念来说,与传统金融监管框架尚不相适应,进而出现和监管不相融的问题。现在BigTech已更加注重技术,经过一轮的发展,清晰认识到应该专注于技术,而不是专注于金融。”胡滨称。

谈到大科技金融与传统金融到底是替代关系还是融合关系,胡滨认为,大科技金融与传统金融肯定不是替代关系,未来必然方向是融合。以客户分层为例,传统的金融机构客户具有多样性,其客户对象包括大中型企业、头部小微企业、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等已经纳入征信体系的客户群。而大科技金融的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户等长尾客户,两者之间的客户分层非常明显。

胡滨明确提出当前社会各界对大科技金融担忧的两个方面,即垄断和风险问题,但理解和分析这两个问题,需要有更加理性和客观的视角。

就垄断问题而言,大科技金融拥有几亿甚至上十亿的客户基础,以及其市场、规模和海量的数据,引来各界对大科技金融具有垄断威胁的担忧,但其是否存在垄断,可从以下四方面进行理性思考:第一,金融市场中垄断问题的特殊性。金融市场和传统的商品市场有区别,前者更追求金融稳定,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当前反垄断中关于商品市场的垄断、产业组织领域中的垄断直接运用到金融市场中。

第二,对大科技金融垄断的界定。以大科技金融最核心的第三方支付为例,第三方支付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尚不具备垄断协议,利用绝对的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传统垄断行为的一些典型特征。

第三,目前大科技金融并未导致消费者福利的损失。从第三方支付和小额信贷来看,大科技金融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同时又倒逼传统金融机构降低成本,下沉服务,并未造成消费者福利的损失。

第四,金融科技的可竞争性远远超过传统市场。大科技金融在金融科技领域的替代性、迭代性更新非常快,很难形成长时间的垄断。因此目前,对于垄断问题并不需要特别担心,当然这并不代表没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监管部门下一步去通过监管机制的设立来控制。

对于大科技金融的风险,可从以下角度进行深入思考:第一,大科技金融会带来新型的风险问题,但是否具有重要性值得研究。大科技金融具有一定的传统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外其他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征,但其客户规模的广度、业务规模、交易频次等,又使得它和交易频次不高的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不同,需要区别对待和差别测算。

第二,业务模式带来的复杂关联性的问题。大科技金融需要自身生态系统的构建,上下游、产业链、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平台的服务中涉及众多的中介机构和参与者,导致风险传导链复杂化。同时,金融杠杆风险、期限转换风险、流动性错配风险,以及风险管理、流程控制等传统的金融风险,也可能因为网络效应自我强化,这种强化所产生的新风险现在还是未知。

第三,大科技金融在风险控制方面具有特殊优势。大科技金融风险和传统金融风险有所不同。大科技金融的客户主要是C端客户,这对大科技金融的风险控制具有特殊优势,通过大量的客户数据,运用算法对客户进行精准画像,进而控制风险和不良率。

大科技金融监管的六点建议

针对大科技金融下一步的监管,胡滨认为,应当明确大科技金融监管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构建金融科技监管的长效机制,重视规划引领,明确监管需求,健全制度保障,鼓励行业自律,实现鼓励金融创新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平衡目标。

第一,落实《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支持大科技的健康发展。从内在逻辑看,大科技金融符合《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的目标和导向,因此要重视规划引领,稳步推进和贯彻落实《规划》精神,将大科技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纳入到金融科技产业发展体系内。因此,需要以功能监管的思路,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市场供给,给予BigTech一定的开放空间,努力营造公平、有序、开放、积极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

第二,构建大科技金融业务的长效监管机制,增强监管的前瞻性和包容性。构建大科技金融长效监管机制、形成前中后全覆盖的监管体系尤其重要。监管机构应主动引导行业发展,积极探索大科技金融的正向外溢效应,建立试错容错机制,实行“刚性底线+柔性边界”的监管方式。

第三,加强金融业综合统计和数据共享工作,搭建大科技金融监管基础设施。大科技金融业务涉及到不同的金融子市场,因此不同金融部门的同类金融业务的监管标准应逐渐趋同,各类市场的统计标准也要逐步协调兼容,尤其是金融交易、支付、清算和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业务的统计标准。

第四,借助大科技公司的技术能力,提升金融监管的科技化、智能化水平。大科技金融业务的综合经营特征,凸显了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同不足的问题,而监管科技可以通过统一的API接口、规范化的数据标准实现不同监管系统和央地监管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案例共享,有效提升综合监管能力、监管协同度以及科技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鼓励并规范大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实现融合发展。大科技金融具有技术、网络和场景优势,传统金融机构则具有大规模和低成本的优势,可以共同为客户提供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同时,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双方共同积淀的用户金融行为特征,可以进一步夯实大科技金融和传统金融机构的风控能力,形成良性循环,切实服务消费者的金融需求,推动普惠金融的有效发展。

第六,支持大科技金融率先进入“监管沙箱”试点,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大科技金融申请进入沙箱自身要具有两大优势,一是持牌机构,二是技术领先。因此,应支持和鼓励大科技金融进入“监管沙箱”,积极培育“监管沙箱”协同发展生态圈,探索适合“监管沙箱”机制的工作协调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实现体制机制、理念步调和准入退出标准的不断完善和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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