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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严打制售和使用非洲猪瘟假疫苗行为

8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落实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措施,防范非洲猪瘟假疫苗造成的风险隐患,全力维护生猪生产恢复和产业稳定发展大局,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违法行为。

据《通知》,截至目前,世界各国均未批准非洲猪瘟疫苗上市使用。未经严格程序批准使用的疫苗都是假疫苗,安全风险隐患极大。

《通知》要求,全面开展排查调查。各地要按照全国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暨2021年全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继续对非洲猪瘟假疫苗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立即组织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充分运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督查方式开展暗访调查。

发现违法线索,要积极协调公安等部门立案查处,一追到底、彻查源头,从严从重处罚。检查排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相关要求,细化实化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最严格的监管。发现跨区域线索、重大问题线索以及需要我部协助解决的事项,要及时报告。

有关省份要加大对合法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研制、中间试制、临床试验等活动的监管力度,并建立监管台账,详细记录种毒和中试产品的数量流向用途等信息,监督临床试验全过程,确保生物安全。

《通知》提出,切实加强鉴别检测,各地要认真分析梳理排查调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强化人工基因缺失毒株的鉴别检测,发现人工基因缺失株,要第一时间报告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持续实施流行病学调查,加强非洲猪瘟病毒“新毒株”的流行病学调查,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及时准确掌握有关情况,分析病毒变异和流行态势,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建议。

《通知》强调,严厉处理处罚。各地要进一步加大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凡是涉嫌构成犯罪、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有力震慑。

要充分用好用足行政处罚措施和后续监管措施。对违法科研机构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依法撤销或吊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属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3年内依法不再受理其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并将违法情况通报科技、财政等部门;对违法科研人员,督促所在单位对其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不予批准相关项目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科技等部门。对违法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一律按上限罚款、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对违法生猪养殖场户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猪群,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进行处置;检出的非洲猪瘟病毒抗体阳性猪只视为感染猪,不得开具检疫证明,不得出栏,不得屠宰上市;对养殖场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此外,《通知》还提出,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对查实的非洲猪瘟假疫苗案件,给予举报人员最高3万元(税前)的奖励。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体从业人员抵制、举报、打击假疫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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