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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闭门会议”探讨资金信托新规:50%非标比例限制值得再考虑,监管人士如何回应?

有关《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资金信托新规”)业内讨论仍在继续。

据信托百佬汇记者了解,一场由多位监管人士、信托公司高管及其他同业高管共同参与的闭门会议日前举行。与会专家对资金信托新规的讨论主要聚焦于三点:其一,非标债权投资比例限制;其二,信托私募定位;其三过渡期与政策差异化。

有与会专家表示,“目前虽然信托资管、基金资管、银行资管、保险资管等都统一在资管新规要求之下,但仍分别在不同部门的监督管辖之下,监管标准仍有差别。如刚刚发布的《基础设施的公募REITS》,信托资管便无法参与。考虑到直接融资为信托发展的方向,以及信托在银保监会管辖之下的现实条件,以及对非标比例的限制,信托业保持一定的集中度是必要的。所以,考虑目前金融的现状和信托公司发展的实际,50%的划定值得再思考。”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非标债权比例限制,银保监会相关人士也有公开回应——“非标债权资产具有透明度低,流动性差,风险识别难度大等特征,为了防范非标债权资产无序发展会导致的风险过度累积,资金信托新规对资金信托投资非标债权资产进行了严格规范。”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新规的出台是为了落实资管新规,促进资金信托业务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希望社会各界从促进资金信托健康发展的角度提出意见建议。

闭门会议探讨资金信托新规

资金信托是基于信托关系的资产管理产品,在国民经济循环中长期扮演着以市场化方式汇聚社会资金投入实体经济领域的角色。但由于内外部环境变化,资金信托出现为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套利提供便利、尽职管理不当引发赔付压力、违规多层嵌套、与同类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不一等问题。

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资金信托新规,以对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进行规范。新规将给信托业带来哪些影响?有哪些值得商榷之处?资金信托业如何应对变化?5月15日,一场由多位监管人士、信托公司高管及其他同业高管共同参与的闭门会议日前举行。

据信托百佬汇记者了解,此次闭门会议由北方新金融研究院(NFI)召开,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常务理事会副主席、北方新金融研究院院长蔡鄂生主持,以“资金信托管理新规与行业发展”为主题。

据悉,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杨凯生、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中航信托董事长姚江涛、渤海银行董事长李伏安、中融国际信托董事长刘洋、上海国际信托总经理陈兵、民生信托执行副总裁兼首席风险控制总监陈基建、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总经理李志彤等等近60位行业专家均是参与嘉宾。

直击三大关键问题
与会专家对资金信托新规的讨论主要聚焦于三点:其一,非标债权投资比例限制;其二,信托私募定位;其三过渡期与政策差异化。

关键点一:30%、50%的非标比例限制。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30%。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投资于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实收信托的5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会专家表示,如果信托新规与资管新规所规定的“受托财产受托履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保持一致,那么受托资产的规模与表内净资产规模挂钩来限定集中度可能不尽合理。信托公司考察的是管理人的管理资产能力的大小,其资金多少、所有权以及风险应和银行资管有所区别。

而且,在信托公司展业过程中,很多信托公司在非标债权业务拓展中会选择跟优质客户进行长期战略性合作。在资产端,这些战略客户的集中度较高,如果按照新规来调整业务结构和转型,可能会导致选择客户的资质下沉,从而分散客户集中度,使68家信托公司形成分化趋势,而且50%的比例限制将更加突出头部公司的规模优势,行业分化已成必然。

目前虽然信托资管、基金资管、银行资管、保险资管等都统一在资管新规要求之下,但仍分别在不同部门的监督管辖之下,监管标准仍有差别。如刚刚发布的《基础设施的公募REITS》,信托资管便无法参与。考虑到直接融资为信托发展的方向,以及信托在银保监会管辖之下的现实条件,以及对非标比例的限制,信托业保持一定的集中度是必要的。所以,考虑目前金融的现状和信托公司发展的实际,50%的划定值得再思考。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对于“30%和50%比例控制条款”留下了但书,但这些除外条款如何理解,有待探讨。有专家建议,对于小微业务,在坚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服务小微企业开展普惠金融的背景下,在资产真实识别和风险分散可控的尽职管理前提下,可考虑豁免50%的比例限制。

关键点二:信托私募定位。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资金信托面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每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起点金额应当符合《指导意见》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信托份额或者转让份额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人数限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会专家表示,相对于理财子公司、公募基金投资者来说,信托业务的合格投资者门槛本身较高,这已经限制了投资类信托的资金募集能力规模,再加上信托公司不能设置异地的分支机构、信托收益权的非标属性等要求,信托客户范围本身有限。而且,标准化的竞争是监管鼓励的转型方向。近年来一些信托公司已经在向这个方向转型,并取得了一些成效。200人的合格投资者限制可能会给一些信托公司“当头一棒”,强制让信托公司存续的投资类产品和存续客户退出,可能导致产品规模急剧萎缩,从而引发流动性风险,造成次生伤害,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基于此,与会专家建议区分融资类信托和投资类信托,即融资类信托按照私募定位,按照200人的限制要求,而对于投资类信托,在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基础上,酌情豁免200人的限制。

关键点三:过渡期与政策差异化。

信托公司存量业务本身期限短,一刀切的整改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与会专家建议,应充分考虑到信托业的特殊情况,在融资类信托的压缩上给与更为宽容的期限,以时间换空间,充分考虑潜在影响,防止出现处置风险。鉴于信托是服务实体经济一支重要力量,可考虑将现有融资类信托占比50%的指标替换为融资类规模投向实体经济不低于50%。

另外,不同的信托机构之间发展水平不同,面对的压力也不尽相同,有些信托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压力较大,建议在政策制定中避免一刀切,对于投向实体经济、支持民营企业、支持中小企业的信托业务应予以鼓励。

总之,应从引导信托业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出发,鼓励信托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在后续转型的过渡期内,尽量结合不同公司现有资产结构的差异、资产体量或者资产质量等特殊现实情况,出台一些有差异化的过渡期整改方案,其最终目的是保障各家机构在转型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和结构优化。

监管人士如何回应

针对新近出台的资金信托新规,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资管新规要求对不同的资管产品有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统一的监管准则,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本次《征求意见稿》制定的原则之一就是按照资管新规统一监管标准。”

针对非标债权投资比例限制,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非标债权资产具有透明度低,流动性差,风险识别难度大等特征,为了防范非标债权资产无序发展会导致的风险过度累积,资金信托新规对资金信托投资非标债权资产进行了严格规范。

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为了促进信托业务风险能够得到有效管控,针对当前信托资产的风险现状,银保监会信托部还将综合施策化解风险。相关风险管理要求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所体现:一是建立常态化风险监测机制。要求信托公司对每只资金信托的信用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和控制,加强对承担信用风险资金信托的资产质量管理,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工作,提高风险监管的主动性和前瞻性。二是督促信托公司加强受托管理。指导信托公司加强信托产品设立、登记、销售、投资和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的全流程操作风险管理,依法履行受托管理责任。三是加强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沟通协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数据共享,防范风险跨业、跨市场传染或影响社会秩序。四是审慎稳妥开展风险处置。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际,把握好风险处置的力度、节奏和方法,防范次生风险,确保风险处置工作有序推进。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新规的出台是为了落实资管新规,促进资金信托业务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希望社会各界从促进资金信托健康发展的角度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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