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招商 >

券商原副总裁贪污超1000万,被判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中国基金报记者李智

历时两年的周跃贪污案终于落下帷幕。

10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原浙商证券副总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周跃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

浙商证券原副总裁贪污超千万

2020年10月9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浙商证券原副总裁周跃的一审判决书。

据悉,周跃此前曾在证监会工作,后于2011年1月至12月被委派至沪杭甬公司实际控股的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经营、管理工作。2012年1月份,40岁的周跃正式成为浙商证券的副总裁。

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周跃在浙商证券担任副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第三方协议的方式骗取浙商证券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80.125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第三方服务单位194.8万元。

对于贪污事实,2012年至2015年,周跃在担任浙商证券副总裁期间,利用其分管有关投行项目等职务便利,虚构第三方服务单位在相关投行项目中提供帮助的事由,使得浙商证券与第三方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由第三方服务单位从浙商证券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一定比例税费后返还到周跃本人或其实际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无需按照协议内容提供服务,以此方式骗取浙商证券资金共计980余万元。

对于受贿事实,2013年,被告人周跃利用其分管浙江安吉修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项目的职务便利,指定浙江三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三创)为该项目第三方服务单位,为浙江三创在该项目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所送194.8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7月份,周跃以报销发票的名义,通过浙江三创公司股东任海滨向该公司报销发票后转账至周跃实际控制的他人账户,非法收受浙江三创所送58.8万元。

2.2013年8月份,周跃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宁波亿诚与浙江三创签订虚假财务顾问协议,以分销费名义,使用宁波亿诚对公账户非法收受浙江三创所送136万元。

不过,周跃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和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跃通过家属主动退出赃款9574250元,调查机关从他人处追回赃款217.5万元,共计追回赃款1174.925万元。

周跃曾为分管投行的精英

三度蝉联“十大杰出投资银行家”

周跃早年曾在证监会工作,自2012年进入浙商证券工作。曾连续3年获“十大杰出投资银行家”

公开资料显示,周跃生于1972年,汉族,硕士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周跃早年间曾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任部门副经理,随后进入证监会。

2000年10月至2011年1月历任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信息调研处处长,兼任浙江证监局首席会计师。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在沪杭甬工作。并于2012年正式进入浙商证券工作。

公开资料显示,在浙商证券任职期间,周跃主要负责公司投行业务,将浙商证券投行定位为主要服务中小型客户,以谋求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公司投行团队人数也从个位数增长到300余人的规模。

据悉,浙商投行累计服务实体经济企业数百家,融资规模超千亿元,项目遍及浙江省内各地及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江苏、安徽等省市,保持了IPO项目过会率100%,在融资方案设计、承销发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同时,浙商投行并购重组业务位列行业第8位,创新能力突出,位居市场前列。2017年浙商投行并购重组业务位列行业第8位,创新能力突出,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并购重组执业能力蝉联A类评级;2019年绿色债、双创债承销家数位列行业第2。

此外,周跃曾因出色的工作业绩,在2016-2018年三度蝉联某机构评选的“中国区十大杰出投资银行家”。

周跃被判11年6个月

扣押赃款近1175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周跃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期间被告人周跃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其仅系高级职业经理人;另外,还辩解周跃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周跃通过协议支出取得相关款项的行为性质和款项性质做出辩解。周跃通过协议支出所得款项不是浙商证券的国有资金,而属于周跃可从项目团队支取费用、领取奖金的部分,是在公司制度框架范围内的合理行为。

但经查实,浙商证券不得在考核方案外另行制定高管奖金方案,浙商证券允许在项目中列支第三方协议支出,但绝对不允许虚构第三方协议支出,也不允许浙商证券工作人员(含公司高管)通过第三方协议套取资金,用于项目公关费或者用于个人薪酬奖励。另外,周跃作为浙商证券副总裁,收入适用高管的薪酬考核方案,不得从项目团队支取奖金,亦不能在项目团队包干费用中违规报销所谓公关费。

至此,被告人周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跃的受贿行为与其贪污行为本质相同,对被告人周跃以贪污罪一罪处罚较妥,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条例,萧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周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11749250发还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追回的被告人周跃犯罪所得赃款302000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