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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生态案原告律师:完善集体诉讼三驾马车 高效解决证券民事纠纷

证券时报记者 朱凯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首单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日前在深圳二次开庭审理。该案当庭调解结案,投资者于2021年1月7日收到赔付款项。记者获悉,法庭特设支持诉讼席位,投服中心参加庭审,投服中心公益律师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和晓科律师,代理两位受损投资者向美丽生态、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王仁年、王云杰和贾明辉提起诉讼。

近日,记者对美丽生态证券侵权责任案件原告代理律师和晓科律师进行了采访。和晓科介绍,日前,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收到了美丽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的民事调解书,投资人也已经于2021年1月7日拿到了被告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的赔偿款。律师团队在此案中最大限度维护了投资人合法权益。

据介绍,2019年8月接受投服中心就美丽生态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案公益律师指派后,和晓科立即组建了以他以及徐向日两名律师为主的服务团队。取得了该案两名受损失投资人的正式委托后,随即展开紧锣密鼓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形成全部诉讼材料提交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本着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原则,深圳中院启动诉前调解,因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该案被正式受理。2020年8月,为提高审判效率,深圳中院将该支持诉讼案件选为示范案件。该案经过两次庭审,最终于2020年12月29日以调解形式结案。

作为该案代理律师,和晓科对一些关键环节有两点感悟。首先他认为,连续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认定应依据四大标准。比如说,对于美丽生态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共披露了四类五项违法行为,其中一项是美丽生态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三项协议,而三项协议所指向的具体违法行为的实施日不同。本案系争虚假陈述行为指其中一个协议,实施日为2015年5月19日。审理中被告贾明辉方认为5月19日披露的协议没有重大性,实施日应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资产重组三项协议全部完整披露的时间即2015年7月17日。

对此,和晓科表示:“我方认为该案虚假陈述系连续发生的多个违法行为,对于此类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标准有四个:第一在先原则;第二重大原则;第三交易市场反应明显;第四公平原则。我方认为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所涉具体违法行为,披露时间最早,披露合同金额巨大。实施日后美丽生态股价在市场上反映明显,而7月17日新的虚假陈述行为披露后,股价市场反映较为平缓,说明在5月19日披露相关文件后,市场已经有明显反映,影响力已经被市场充分吸收。另外确定该日期为实施日有助于最大限度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将更多的实际受损害投资人纳入到可索赔区间。”

因此,本次证券侵权责任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和晓科律师团队,依据上述四项标准对被告贾明辉代理律师提出的将实施日推后的论点进行了有力抗辩。

此外他认为,系统性风险应依据价值标准并结合股价走势综合判定。对此,和晓科指出,关于系统性风险主要规定在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当中。所谓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是指由于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的影响,系统风险的来源主要是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所造成的影响。系统风险造成的后果带有普遍性,无论是系统风险还是其他因素,均应是指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风险因素,对证券市场所有股票价格产生影响,且这种影响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是整个市场或者市场某个领域的所有参与者所共同面临的,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因而投资者发生的该部分损失不应由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

对于系统性风险比例认定主要集中在虚假陈述行为的因果关系辩论环节中。本案被告贾明辉代理律师提出美丽生态股票下跌部分原因系2015年6月至8月间股票市场整体大幅波动导致。

就此,和晓科认为,美丽生态股票从2015年5月19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开盘(开盘价8.14元)之后,至2015年5月29日,涨跌幅达114.4%,最高价达到17.45元,期间每日涨幅均在8%以上。从2015年5月19日截至2015年6月12日,股价涨幅达到137.57%,最高价17.99元。此后一路下跌,再未达到如此峰值。这表明虚假陈述实施后股价被推至虚高位置,股价已不能反映其内在价格。另外从2016年10月14日揭露日至2016年11月14日基准日期间股价走势来看,美丽生态股价跌幅达-5.79%,基准价为8.08元,而同期深证成指涨幅为1.11%。从以上分析能够看出,无论从个股纵向走势来看,还是个股与大盘走势横向比较,都能够得出美丽生态的股价波动与大盘系统性影响不存在因果关系。另外从股票价值理论来看,无论从虚假陈述实施日至基准日,还是从披露日至基准日期间,美丽生态的基准价基本能够反映美丽生态股票的实际价值。

据此,原告代理律师和晓科反驳了被告贾明辉提出的原告股票投资损失部分由系统性风险造成,与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论点。

和晓科认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代理的美丽生态案件有幸成为新《证券法》修订后首例“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本案审理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已经生效。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结案,但庭审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充分调查辩论有助于法院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客观上为平行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贵经验。

“作为投服中心公益律师,我衷心希望以共同诉讼、示范诉讼和代表人诉讼为主的集体诉讼“三驾马车”解决机制能够进一步加以完善,助力证券市场民事纠纷依法高效解决。”和晓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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