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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中小企业复工,工信部出台20条政策组合拳…财政金融扶持加大

当前,全国疫情仍处于蔓延阶段,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实现有序复工复产至关重要。

2月9日深夜,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从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金融扶持、创新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20条政策措施,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渡过难关。

先来看政策要点:

1、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

2、推动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3、对防疫重点企业,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4、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

5、鼓励各地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

6、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7、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8、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9、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

10、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

要点一:全力保障有序复工复产

目前,企业复工复产进入关键阶段。能否为复产员工提供充足的口罩等防护物资?企业在复产初期要遵循哪些防控标准和事件处置流程?这些都是复工企业要面临的现实问题。

此次《通知》要求,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通知》要求,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为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通知》提出,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通知》要求,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要点二:进一步加强财政扶持

此前,中央及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特别是2月7日财政部等五部门发文要求,对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央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在此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

此次《通知》要求,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通知》还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通知》还要求,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要点三:进一步加强金融扶持

在此前中央和地方出台的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基础上,此次《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金融扶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通知》还要求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此外,《通知》还提出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同时,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

要点四:进一步加强创新支持和公共服务

《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同时,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

在公共服务方面,《通知》要求,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同时,加强培训服务,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此外,《通知》还要求,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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