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资讯 >

借款2亿欠款13亿?民企老板:我"被套路"了!又见转单平账?律师:这个问题是关键

“2014年9月,第一次借了8000万元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期间有借钱有还款,累计实际借的钱应该是大约1.81多亿元,但是在债务上却是13个多亿。”近日,四川省金佛投资集团董事长彭中位向券商中国记者爆料,在一起民间借贷中,自己“被套路”了。

在彭中位向记者的讲述中:2014年年初,借款人黄某,通过中间人主动联系自己,以大企业有实力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巨额借款为诱饵吸引其借款;有了首次借款之后,黄某随后持续不断向其提供巨额资金借款;在彭中位及其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时,黄某安排自己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为彭中位“还款”,继而导致了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在近年监管严厉打击的套路贷案例中,转单平账、垒高债务套路贷的方式十分常见,当前也已经有明晰的司法解释。

“转单平账是个中性词,是否涉嫌套路贷或者诈骗罪,最核心的要点,是否存在指定关联公司放贷;就是说,还款时债权人推荐的转单对象与债权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果有,这才涉嫌刑事犯罪上的套路贷,或者转单平账的套路贷。”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曾杰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而如果是出现了故意垒高金额的关联公司按次序放贷的转单平帐行为,那么一般来说,法院可以将其定义为涉嫌诈骗罪。”

8000万元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埋下隐患”

彭中位介绍,2014年8月,因其公司急需资金支付一块竞拍地块的保证金,急于筹措资金,黄久长旗下公司原职工周政文得知彭中位有资金需求并获取了彭中位的电话号码。其后,周政文与彭中位联系,表示有人愿意借款给彭中位以解燃眉之急。

当年9月,彭中位与周政文一起来到了位于深圳的黄某办公室后,黄某称其有巨额资金无须抵押担保,只需派专人到彭中位的公司、且彭中位出具借条及将公司公章交由他指派的专人管理就行。双方谈妥。

彭中位称,2014年9月初,他按照黄某要求出具8000万元借条,并将公司公章交由黄某指派人管理。2014年9月10日,彭中位的金佛投资公司账户上就收到了来自深圳市长源石化投资有限公司转账支付的8000万元。

15天之后,彭中位介绍,他指定铭升建筑公司向深圳石化公司转账8000万元,偿还了该笔借款,而且,“当天,按照黄某要求指定将该8000万元资金,使用期限15天的资金利息320万元打入周政文的个人账户上”,“但是8000万元的借条到现在都未退还。”

有了第一次借款之后,2014年10月,黄某再次借钱给彭中位,这次是2000万元。“出具了一张2000万元的借条,按照黄某要求,借据上的出借人处留空白,具体出借主体以实际转款的为准。第二天,金佛投资公司账户上和我个人账户上一共收到资金2100万元,其中,金佛投资公司账户上收到的是深圳长源石化公司转款的600万元;我个人账户上收到的是黄某个人账户上转款共计1500万元(1250万元和250万元两笔)。”彭中位介绍,其后,他重新向黄久长出具了借条:向深圳长源石化公司借了600万元的借条,向黄某之子出具了1500万元的借条,但原出具人空白的借条,黄某到现在也没退还。”

在上述几次借贷行为中都是当面完成,尽管在收据方面有细节漏洞,彭中位告诉记者,“不一定有借条、收据,不过大家建立了信任关系,这时是感恩黄某,大气、借钱爽快。”然而,随着借款金额的垒高,彭中位资金再次吃紧、还款有压力时,更大的问题才暴露出来。

新账平旧账、转单平账,从2亿借贷到13个亿“债务”?

据彭中位介绍,为了资金周转,2015年2月,黄某提出,可以以其控制的深圳石化公司委托兴业银行向他发放贷款,并要求用他实际控制的成都金佛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以公司旗下的金佛房产公司名下最优质且也是唯一能在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望江名都项目的商住用地土地作抵押。

“考虑到贷款利率低,用银行贷款做资金周转成本也低。”彭中位称,于是通过金佛贸易公司向黄某指定的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1亿元,该1亿元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和抵押权证的办理等所有手续,均在2015年2月13日就全部办理完毕。

在彭中位的讲述中,在双方的借贷往来中,有着繁复的股权关联公司的账款倒转:

2015年2月13日,深圳长源石化、兴业银行成都分行与金佛贸易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同一天,兴业银行成都分行与金佛房产签订的《抵押合同》。2015年6月17日,黄某安排旗下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5000万元的资金通过长源石化兴业银行账户,由兴业银行作为向金佛贸易发放第一笔5000万元委托贷款。

在2015年6月17日,金佛贸易公司首次收到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发放的1亿元贷款中的5000万元。这时黄某提出要求将该5000万元的贷款偿还对其的借款。彭中位称,第二天,也即6月18日,其用该5000万元的贷款偿还了黄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合计出借的3600万元的本金。(注:也就是在2014年10月31日深圳长源石化公司的借款600万元和2014年12月15日四川石化西南地产有限公司的借款3000万元。)

对于剩余的1400万元,彭中位称,黄某特别要求用于支付其控制公司合计8500万元借款的利息。(注:这8500万元借款来自于,2014年10月31日深圳长源石化公司的600万元、2014年12月15日石化西南地产公司的3000万元、2015年2月9日四川欣程投资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2015年2月12日深圳市天宇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的1900万元)。

2016年2月2日,黄某旗下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5000万元的资金通过长源石化兴业银行账户,由兴业银行作为向金佛贸易发放第二笔5000万元委托贷款,并于当日要求金佛贸易配合将该5000万元中的4900万元,用于偿还黄某公司在2015年2月9日和2月12日向彭中位借的合计4900万元的借款。

而到了2016年6月6日、6月7日,委托贷款到期前,黄某再用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通过石化地产账户转金佛集团,分两次分别转款5000万元、合计1亿元用于向兴业银行偿还了贷款。

“用这样的方式,经过两天的循环倒账后,对以长源石化名义委托兴业银行向金佛贸易分别发放所谓的两笔各5000万元的委托贷款,对其四个公司共计8600万元的借款进行了归还平账,但黄某既拒不退还原借条,也拒不出具任何收条。”彭中位称,“由此,从法律关系上,不仅导致我司仍尚欠原四个公司的借款未完全归还,其四个公司随时可以利用原借条及转款凭证,采取任何方式向我司主张债权,而且又因此形成了金佛集团负债石化地产4900万元的债务。”

彭中位称,和上述的案例相似的方式——“以贷转贷、转单平账、故意制造银行流水、蓄意将公司与个人的借款进行混淆、逼迫重复出具借条、出具虚假借条、拒不退还原借条”等,“截至2018年初,除已归还了的共计23585万元借款外,仅欠借款18120万元。但却最终形成了39次借款,恶意垒高形成了132360万元债权。”

律师:是否涉嫌套路贷 核心是存在指定关联公司放贷

在彭中位向记者反映的整起借贷事件前后过程中,反复提及“转单平账”,认为黄某是一直在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通过资金来回倒账,用“新账平旧账”的“转单平账”方式,“不断虚增垒高我的债务,是套路贷”。

那么在彭中位反应的这个情况里,是否存在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而有套路贷的嫌疑呢?

“转单平账是个中性词,但是属不属于套路贷语境里的转单平帐还要具体看。”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曾杰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转单平账,是否涉嫌套路贷或者诈骗罪,最核心的要点,即是否存在指定关联公司放贷,就是说,还款时债权人推荐的转单对象与债权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果有,这才涉嫌刑事犯罪上的套路贷,或者转单平账的套路贷。至于这个关联关系是合作关系还是持股关系,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判断。”

曾杰律师解释,“在前一笔贷款已经到期,或者还没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向指定关联人借款,从而垒高债务金额,都有转单平帐套路贷的嫌疑。”如果是从彭中位上述介绍情况来看,该案例里,有石化西南地产公司与金佛贸易公司之间的两笔指定合计1亿元的转账,符合这一条件。

“如果是出现了故意垒高金额的关联公司按次序放贷的转单平帐行为,那么一般来说,法院可以将其定义为涉嫌诈骗罪。”但是,“不是所有的转单平账、以贷还贷,都叫恶意垒高债务。”他介绍,根据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思就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而在民间借贷中,通过转单平账、恶意垒高债务的情况非常多见。对于这种情况,曾杰律师介绍,“(借贷人)要么走刑事案件控告对方为套路贷,借贷合同无效;要么控告对方是职业放贷人,走民事诉讼渠道,对方如果被定义为职业放贷人,那么借贷合同也是无效的。”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