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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修订银行间债市债券交易流通部分规则 中债登上清所应与同业拆借中心建立系统直连

为进一步优化债券交易流通机制安排,提高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效率,11月30日,央行发布《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第四条款,并删除公告第五条款。

原公告第四条款提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向同业拆借中心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征求意见稿修改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与同业拆借中心建立系统直连,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交互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原公告第五条款指出,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债券的初始持有人名单及持有量。采用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还应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非公开定向发行投资者范围。

央行在有关说明中指出,2015年,人民银行推动取消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行政许可。为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同年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明确行政许可取消后的各项安排和各方权责。为提高信息披露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更好防范债券交易风险,公告要求一是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向同业拆借中心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二是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债券初始持有人名单和持有量。近年来,市场机构反馈,交易流通审批行政许可取消以来,债券上市效率明显提高。但实践中,仍存在以手工方式替代电子化传输的问题,且由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提交初始持有人名单和持有量信息,降低了债券交易流通的时效性。

因此,央行表示,修改公告第四条款可进一步提高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传输效率。删除公告第五条,不再要求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提供初始持有人名单及持有量,切实便利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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