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展会 >

又是侵害消费者权益!多家大行刚领4000多万罚单,这家头部消费金融公司也遭通报

这家消费金融行业头部公司因侵害消费者权益遭到通报。

10月22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通报称,招联消费金融公司(简称“招联金融”)存在夸大及误导宣传、未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当收取费用、对合作商管控不力、催收管理不到位等四大问题。

具体来说,上述问题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

对于银保监会发布的意见,招联金融表示,对于此次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深度反思,第一时间成立专项整改工作小组,全面开启自查和整改工作。截止目前,公司已基本完成整改工作,并不断将整改向深入推进。

涉及夸大宣传、乱收费等四大问题

在此次通报中,银保监会指出了招联金融存在的四大问题。

一是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情况。在相关宣传页面、营销话术中,未明确说明展示利率为日利率、月利率还是年利率,“超低利率”“0门槛申请”“全民都可借”“随借随还”“想还款可以提前还款”等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是未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当收取费用。2018年以来,该公司与银行、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本金1.5%的平台服务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共收取相关费用7943.23万元,但未向联合贷客户提供有别于单独放贷客户的额外实质性服务。

三是对合作第三方商户的管控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具体来说,对准入审核不严格、合作规模控制不严以及对风险事件预警分级不审慎。银保监会提到,在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该公司对上海某公司的分期业务合作规模限额为3000万元,但2019年8月末的实际分期业务合作规模为6000万元。2019年9月27日,该公司在每日预警报告中给合作公司设置了最高级别的红色预警,但第2日即将合作公司的分期业务合作规模限额从3000万元上调到7440万元。

四是催收管理不到位,存在不当催收的行为。如对已明确还款日期的逾期客户胡某,仍继续拨出催收电话,对客户造成骚扰;向客户刘某工作单位拨打电话,告知其同事关于刘某的逾期信息。同时,该公司未严格执行委外催收机构品质考核制度,考核时存在未对催收公司不当行为扣分的情况。

银保监会表示,招联金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将严格依法依规对该公司进行处理。

同时,银保监会还强调,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引起警示,严格按照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融资收费新规”,在营销宣传、收费管理、第三方管控、催收管理等方面对照检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招联最新回应,近期大行也遭严罚

招联消费金融回应媒体称,此次为招联消费金融首次收到监管通报。

针对银保监会发布的意见,该公司表示,对于此次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深度反思,第一时间成立专项整改工作小组,全面开启自查和整改工作。截止目前已基本完成整改工作,并不断将整改向深入推进。目前公司经营一切正常,业务稳定,发展状况良好。

据了解,招联金融于2015年3月正式开业,初始注册资本20亿元,是由招商银行与中国联通共同出资组建而成,主营业务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属于消费金融行业中的头部公司。

据8月中国联通发布的2020上半年报,截至6月末,招联金融实现营业收入60.23亿元,同比增长30.76%;净利润则由上年同期的7.10亿元降至5.78亿元,下滑18.59%,是其首次出现下滑。同时,该公司总资产920.761亿元,比年初减少6.205亿元;净资产99.378亿元,比年初增加5.781亿元。

近期,央行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不断提价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议题。此前,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1日央行又依法对部分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的行为立案调查,对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6家分支机构进行处罚,罚金超过4000万。这是今年以来央行首次对银行侵犯金融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行为进行点名通报。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金融机构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但也有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无视法律和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权,甚至泄露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相关信息,反映出部分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不足,内部控制仍需持续强化。

金融消费者保护诸多问题待改善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研究员刘伟此前在《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促进金融回归本源》文章中指出,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工作有所成效,但与国际领先实践仍存在一定差距,在某些领域和具体环节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上述文章中提到以下领域和具体环节还有待改善:

其一,在立法司法方面,我国尚无高级别、专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其二,在监管考核方面,跨产品、跨市场领域的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协调性仍有待加强。

其三,在产品服务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保护理念还有待提升,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落实则更加良莠不齐,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市场稳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其四,宣传教育方面,我国金融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所欠缺,金融知识普及尚未纳入基础性的国民教育体系,宣传教育的普及性和长期性有待加强。

曾刚等人认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到法律、监管、市场、教育等多个领域和部门,并非单一主体可以独立完成;因此,无论是作为责任主体的金融机构,还是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消费者自身,均应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责任感,认清自身角色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不同作用。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