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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500万 青岛市出台金融业招商引荐人奖励办法

近日,青岛市出台《青岛市促进金融业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实施指引》,对引荐符合青岛市现代金融业发展方向的金融项目,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引荐人进行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奖励对象方面。引荐符合青岛市现代金融业发展方向的金融项目,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项目方等除外。引荐人应当是在投资者与项目所在区(市)接触前,最早介入该投资项目招商活动,全程参与项目引进,发挥实质性作用最终促成项目在青岛市新注册,并经项目投资方认可为项目引荐人的单位或个人。

《实施指引》所称的金融项目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业务牌照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理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创投风投机构。

奖励内容方面,主要涵盖三个方面。

新引进外资金融项目奖励。引进新设立的外资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年实际到账外资额或境外金融机构直接在青设立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年实际到账外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其中,年实际到账外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7%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8%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金融机构的,按照奖励金额的2倍系数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引进外资法人金融机构,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新引进内资金融项目奖励。引进新设立的内资法人金融机构年注册资本金或市外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行(分公司)营运资金年实际到账资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对引进境内世界500强金融机构的,按照奖励金额的1.5倍系数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引进内资法人金融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新引进创投风投机构奖励。新引进注册在青岛市、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或基金实缴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外资按缴纳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在青岛市内进行实体产业项目投资的,奖励核算基数为在青岛市的年实际投资额扣除青岛市本地资金投资额,奖励核算基数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照奖励核算基数的0.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青岛市本地资金投资额按照募集资金中的本地资金占比测算。投资退出再投的,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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