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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佰制药实控人挪用募集资金用于个人用途 上交所对其予以公开谴责

中证网讯(记者周松林)上交所4日披露纪律处分决定,对益佰制药(600594)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窦啟玲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财务总监郭建兰、时任监事王岳华予以通报批评。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据查明,2013年至2014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窦啟玲通过公司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工程合同等方式,套取公司资金合计3294.87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1%。其中套取募集资金1749.07万元,套取自有资金1545.8万元。上述资金被用于购买家具、家装用品等,收货地址为窦啟玲在北京和贵阳的住所,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期间,公司时任监事王岳华参与了相关款项转出及家具、家装用品购买。窦啟玲已于2019年4月偿付全部占用资金。上交所表示,益佰制药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数额较大,占用时间长达6年,且占用资金大部分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情节严重。

而上述公司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工程合同,导致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中虚增固定资产270.93万元,虚增在建工程1510.49万元,2014年年度报告中虚增在建工程1513.45万元。其后,公司未对有关财务数据予以更正,上述虚假记载持续存在,导致公司2013年至2018年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虚假记载,性质恶劣,影响重大。

上交所表示,综上,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违规占用募集资金,以及定期报告虚假记载等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窦啟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套取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用途,且涉及挪用募集资金,情节严重;同时,窦啟玲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保证公司定期报告等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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