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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现场督导指引出台!"一督即撤"将被现场督导,还有这些项目也将纳入督导

创业板现场督导规则来了!

4月30日晚,深交所发布《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该指引旨在推进现场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相比2月上交所出台的科创板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指引,此次深交所推出的指引有不少亮点。比如,对于监管层发出现场督导通知或现场检查通知后撤销保荐项目较多、撤销保荐率较高的保荐机构,深交所可以随机抽取其保荐的项目启动现场督导。

此外深交所指引还规定,被否项目在12个月内重新申报且相关问题仍然存在的,在受理后将启动现场督导。

深交所表示,接下来会进一步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发挥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职责,共同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推进现场督导工作规范化

现场督导是发行上市审核全链条监管中的重要一环,是推进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的重要机制安排。

据深交所介绍,截至4月30日,深交所共组织开展44个现场督导项目,已实施现场督导的IPO项目约占IPO申报项目总数的7%,与审核问询协同联动,形成有效的监管威慑。

4月30日晚,深交所发布《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以下简称《创业板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指引》),规定了现场督导对象、确定标准和终止情形,保荐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督导的义务,现场督导的程序、方式和结果处理,重新申报项目的后续监管,与现场检查的衔接等内容。

深交所谈到,此次发布的《现场督导指引》结合创业板注册制试点实践,推进现场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一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做到公开透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明确督导适用范围、督导方式、督导时长、结果运用等市场关注焦点,健全完善市场基础制度,推动构建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二是抓住“关键少数”,盯紧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通过监督检查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执业情况,提高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核查把关责任。

三是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体现重要性、精准性和专业性。聚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重要事项,提升监管精准度和靶向性,确保现场督导客观、公正、独立、高效。

五类情形启动现场督导

此次《创业板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指引》明确现场督导对象及其确定方式。现场督导以保荐人为主,可根据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一并实施现场督导。督导对象由问题导向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确定产生。

《创业板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指引》还明确参照执行范围。除创业板IPO外,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新三板公司转板保荐业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也被纳入现场督导范围。

在什么情况下创业板要启动现场督导?对此深交所给出四类情形,其中相比科创板新增了“被否项目12个月内重新申报且相关问题仍然存在的,在受理后将启动现场督导”。具体来看,深交所根据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情况,在审核问询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启动对保荐人的现场督导:

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有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业务完整、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与上市条件相关的财务数据等信息披露内容,存在重大疑问且保荐人未能予以充分说明,影响审核判断的;

二、保荐人对影响审核判断重要事项的核查程序不充分,核查结论存在明显疑问的;

三、深交所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而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重新申报且相关问题仍然存在的;

四、深交所认为需要实施现场督导的其他情形。

因督导撤项目,后来一年内二次申报的也要被现场督导。《创业板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指引》表示,深交所发出现场督导书面通知后、督导组进场前,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该项目在撤回发行上市申请后12个月内重新申报的,深交所在受理后将启动现场督导。

据了解,实施现场督导时,原则上应当在进场后的2周内完成现场工作。现场督导项目存在保荐人无法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者相关项目的情况复杂等情形,导致无法在预计时间完成现场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现场工作时间。现场督导实施期间不计入发行人回复用时和深交所审核用时。

约束保荐机构“一督即撤”行为

根据《创业板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指引》,深交所会对现场督导中发现的保荐人执业质量问题,将纳入保荐人执业质量评价。

保荐人在多个现场督导项目中均存在执业质量问题或者拒不配合现场督导的,深交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保荐人保荐的项目因执业质量问题被深交所采取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保荐人应当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对项目保荐代表人等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将问责情况报告深交所。

而更为重磅的是,相比2月上交所出台的科创板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指引,《创业板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指引》还新增对这类保荐机构启动现场督导:对于最近12个月内因保荐业务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深交所实施纪律处分的保荐人,以及对于深交所发出现场督导通知后或中国证监会发出现场检查通知后撤销保荐项目较多、撤销保荐率较高的保荐人,深交所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随机抽取其保荐的项目,启动现场督导。

随机抽取的项目范围,由该保荐人保荐的所有未经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会议审议、且未参与过随机抽取的创业板首发项目构成。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不少IPO项目“一督即撤”。根据券商中国记者从投行人士处获悉的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显示,今年2-3月期间,深交所对13家IPO项目的保荐人开展现场督导,其中就有9家发行人在督导组进场前撤回了申请,占比接近七成。

有券商人士表示,这就意味着不能随意撤项目,现场督导后撤回率高的券商会被随机抽查项目,进一步来说就是要求券商谨慎申报IPO,在项目申报前扎实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保荐业务执业质量。

督导后发现问题分类处理

现场督导后如果监管发现问题,将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经过现场督导且未发现异常情况的项目,继续推进审核程序;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的,仍可按规定对其采取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具体来看,深交所对现场督导中发现和核实的问题,结合审核问询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一、经过现场督导,发行人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相关问题做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且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在发行人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后,深交所继续推进审核程序;

二、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履职不到位、执业不规范等情形的,深交所将采取监管工作函、谈话提醒等工作措施,要求其进行整改;

三、现场督导发现因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要求,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四、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涉嫌证券违法行为的,深交所将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深交所还明确撤回项目的监管要求。深交所发出现场督导书面通知后、督导组进场前,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的,深交所终止现场督导,但不影响按照规定对其采取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深交所督导组进场后,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的,深交所将继续完成现场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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